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缙云刑事律师
2025-06-09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享有的一系列劳动保护权益。例如,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等。
在产假方面,规定给予了较为充足的保障,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同时,规定也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用人单位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支付赔偿金、受到行政处罚等。这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经期保护: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正常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哺乳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职业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女职工。
7.权益维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保障北京市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
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 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例如,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孕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3. 对女职工产假进行了详细规定,正常产假为 98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同时还有生育奖励假等。
4. 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违反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切实保障北京市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涵盖了诸多方面,充分考虑到女职工在生理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比如,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阶段都给予了细致的保护。
在经期,用人单位要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等禁忌劳动的女职工安排适当工作,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规定全面且具体,为北京市女职工营造了良好的劳动保护环境,确保她们能在安全、适宜的劳动条件下工作和生活。
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享有的一系列劳动保护权益。例如,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等。
在产假方面,规定给予了较为充足的保障,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同时,规定也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用人单位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支付赔偿金、受到行政处罚等。这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经期保护: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正常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哺乳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职业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女职工。
7.权益维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保障北京市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
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 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例如,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孕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3. 对女职工产假进行了详细规定,正常产假为 98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同时还有生育奖励假等。
4. 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违反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切实保障北京市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涵盖了诸多方面,充分考虑到女职工在生理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比如,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阶段都给予了细致的保护。
在经期,用人单位要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等禁忌劳动的女职工安排适当工作,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这些规定全面且具体,为北京市女职工营造了良好的劳动保护环境,确保她们能在安全、适宜的劳动条件下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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